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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砂石市场及行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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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区砂石市场及行业的经营秩序,区政府决定开展全区砂石市场及行业专项整治,现将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鄞州区砂石市场及行业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等违法行为,建立我区砂石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加强砂石市场和行业管理的力度,提高海砂淡化加工的质量,决定在本辖区开展砂石市场和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强化我区砂石行业证照管理,有效杜绝海砂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现象,规范海砂的生产及销售环节,切实保障基建工程质量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初至4月底)

  成立鄞州区砂石市场及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统一思想,明确要求,落实任务。认真学习贯彻《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提高对开展砂石市场及行业治理整顿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镇乡、街道要做好本单位的动员部署工作,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工作细则,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层层抓好落实。

  (二)规范治理阶段(5月初至9月底)

  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按以下四方面开展工作:

  1.规范持证经营

  (1)凡在区内生产经营砂石的单位和个人,需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的项目亮证经营。

  (2)凡在区内从事海砂淡化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经区砂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符合条件的,向区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申领《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海砂淡化经营。

  (3)凡在区内生产经营砂石产品的企业,其产品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的资料,经审核符合生产经营海砂淡化条件的,发给《宁波市鄞州区淡化海砂质量合格证》;符合生产经营石料条件的,发给《宁波市鄞州区石料质量合格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砂石产品时,按规定填开统一监制的《宁波市鄞州区淡化海砂质量合格证》、《宁波市鄞州区石料质量合格证》。

  (4)凡在本辖区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需用的砂石产品要与供货企业签订产品供货合同,并经区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审核备案;建筑施工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收到淡化海砂产品时,须验收随货同行的《宁波市鄞州区淡化海砂质量合格证》,并作工程验收资料,无合格证的产品不得收用。

  2.规范行业监管

  (5)凡在本辖区内生产经营的砂石产品质量实行年检制度,生产经营企业须提供产品的质量检测及年审资料,按规定参加年检,并由指定的建材产品检验部门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对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企业,由区砂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企业落实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其产品。同时,砂石行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城建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对生产经营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建筑施工的企业,经营和使用的砂石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6)为规范砂石行业税收的征管,堵塞漏洞,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区国税管理部门同意集中管理海砂淡化企业的发票,采用集中委托模式统一领用、保管、填开砂石专用发票,并严格按国家税收规定,缴纳税款。

  3.规范生产

  (7)建立健全砂石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砂石生产经营企业要与主管部门签订年度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负责建立健全督促落实本单位的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生产防范工作,将责任分解落实至每个工作岗位,明确责任人。吊机工、铲车工、爆破员等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上岗证,并做到持证上岗。落实必要的奖惩和各项工作措施,防止发生各类生产事故。

  4.规范执法环节

  (8)违反《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经营砂石未按规定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

  ②无《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从事海砂淡化经营的;

  ③出租、出借、转让《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的;

  ④从事海砂淡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

  ⑤经营砂石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短秤缺量的;

  由区砂石市场及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9)强化砂石市场和行业的联合执法,鄞州区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作为区砂石市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砂石市场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工商、税务、质监、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同做好砂石市场及行业的专项整治,各砂石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管理,及时真实的提供有关数据。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砂石收用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初至10月底)

  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治理工作相关制度和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同时,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砂石市场问题。10月底之前,各单位和各职能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情况和工作成效书面报告区砂石市场及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鄞州区砂石市场和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成立鄞州区砂石市场及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安分局、经发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分局、安监局、建设局组成。在区经发局设砂石市场和行业专项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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